
观众朋友们好,欢迎收看《法律微讲堂》,我是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郑淑杰。现在好多地方还保留着结婚给彩礼的习俗,一旦发生婚变,这彩礼就可能成为纠纷的焦点。那么问题来了,结婚前给出的彩礼,离婚时是否需要退回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一年前,张先生与王女士恋爱并筹划结婚的事,按照王女士家乡的习俗,结婚得给彩礼,这彩礼还不少呢,本就不富裕的张先生东拼西凑,凑了20万彩礼,这才把王女士娶回家。谁知道,好景不长,张先生与王女士的婚姻并不和谐,最终走上了离婚的道路,张先生想要回彩礼,但王女士家则认为给出的彩礼不能退回,遂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女方返还彩礼。
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张先生给出的彩礼能要回么?暂且抛开这个案例,我们先来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么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也就是说,根据相关的规定,有三种情况是可以返还彩礼的,第一种情况是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以返还从彩礼;第二种情况是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并没有一起生活,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第三种情况是因为彩礼的给付导致给彩礼的一方生活困难的话,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了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再来看上面的案例,张先生想要回彩礼,就要看是否符合上面提到的三种法定情况,张先生和王女士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已经共同生活了,这就不符合前两种情况了,这时再看张先生是否符合“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种情况,如果符合,张先生可以要求返彩礼。
说到这里,有一个新的问题,实践中对于“给付人生活困难”应该如何认定呢?司法实践中,对于“给付人生活困难”通常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若给付人为了缔结婚姻,全家负债,这种情况可认为生活困难;(二)若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通常可认定生活苦难;(三)若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通常可认定为生活困难。再说起这个案例,张先生如果存在以上几种情况,实践中通常会认定属于“给付人生活困难”,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并得到支持。
这里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对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会根据给付人的苦难程度,酌定彩礼的返还额度。
好的,今天的案例就分享到这里。我是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郑淑杰,非常感谢您对这期节目的收看,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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