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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自于《法律微讲堂》栏目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付云锋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几个人一起实施犯罪行为,但有的人被认定为共同犯罪行为,有的人却被认定为其他犯罪行为,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今天,我给大家分享一下共同犯罪如何界定的问题?
首先,我先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案例:
小张、小王、小李三人是好朋友,三人筹划着想一起去偷盗某停车场中电动自行车的电瓶。但是到了约定盗窃的日子,小王因为临时有事,不能一起前往。于是小张、小李这俩人便去停车场,一共盗窃8个电瓶。几天后,两人在销赃过程中被抓获。经鉴定,这8个电瓶价值为6000余元。这三人也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那么,在本案中没有去盗窃现场的小王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那么我们先看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由此可以看出,共同犯罪必须是两人以上共同的犯罪行为,而且是故意犯罪,才会构成共同犯罪。
一般情况下,在法律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共同犯罪,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实施共同犯罪的人数在两人以上,才能成立共同犯罪。两人是最低的要求,至于以上是多少人并没有限制。而且,这两人必须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个人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的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第二个条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参加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紧密联系,相互协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的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第三个条件呢,就是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也认识到其他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也就是说,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仍然决意参与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回到我们前面讲的这个案例,小王虽然临时有事没有与小张、小李一起实施盗窃行为,但在犯罪预备阶段却与小张、小李一起共同谋划实施盗窃行为,那么小王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共同故意的行为,所以在本案中,小王也构成盗窃罪。
好了,今天的内容我们就分享到这里,我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付云锋,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