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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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郑淑杰,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是“探望权”的解读。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不直接抚养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权利。我国《民法典》第1086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类案件在审理时,法院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会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考虑,尽可能满足双方意愿,使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

如何行使探望权?首先探望权的行使,应当坚持父母协议优先的原则,探望权的行使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履行。《民法典》第1086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关于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应当先由父母双方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无法协商一致,才由法院判决。

实践中,也存在着探望权人错误行使探望权的情形。比如直接抚养的一方不配合,探望权人将孩子“抢”走进行探望。而对于这种“抢孩子”的行为,不仅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而且还触犯了法律。
因此,如果对方不配合探望,探望权人可以到法院提起申请执行,先由法院督促对方履行协助义务。如果对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法院会视情况采取强制措施。

现实生活中,正常的探望方式一般可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前者是指非抚养一方父或母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而后者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

这两种探望方式各有利弊。看望式探望一般时间较短、方式灵活,但不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交流。而逗留式探望时间较长,有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但直接抚养人则要承担暂时不能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后果,而探望人也必须具有必要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以及良好的生活习惯。如果探望人存在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居住、生活条件差,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则应避免使用逗留式探望。

当然,探望权也存在中止的事由。虽然民法典并没有具体列举,而是概括地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但一般来说,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会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二是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比如对子女实施暴力行为的,或者教唆子女从事非法活动等;三是探望权人和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四是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比如探望权人有吸毒、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好了,关于这个词条的解释就跟您分享到这里,感谢大家收看,我是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郑淑杰,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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