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涉工程款拖欠纠纷

近年来,福建省大力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旨在提升城乡供水质量、保障居民饮水安全。然而,福建省水华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华公司”)却在这一进程中遭遇工程款被长期拖欠,陷入了严重的经营困境。

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涉工程款拖欠纠纷插图
沙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施工现场

据了解,沙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作为福建水投集团首个签约项目,总投资约6.85亿元。2020年4月8日,沙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的发包人——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以下简称“三明公司”) 与水华公司签订合同,由水华公司承担福建省沙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第二标段的施工任务。然而,该工程已于2021年11月5日验收并投入使用,至今已通水超过三年,三明公司却仍拖欠水华公司高达2228万元的工程款,多次催讨均无果。

由于三明公司的逾期付款,水华公司不得不面对巨额的违约责任,公司及其法人余泽辉已被法院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被执行人名单,这一举措严重限制了公司的正常运营。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工资,余泽辉个人不得不通过银行贷款、房产抵押贷款以及民间借贷等方式垫付部分工程款,导致个人负债累累,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此外,2020年4月20日,水华公司还与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尤溪分公司(以下简称“尤溪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担了尤溪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施工专业分包第四标段——溪尾管道项目的施工任务。该项目工程已按照合同约定完工验收,但尤溪公司仍拖欠800多万元款项未支付给水华公司。

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涉工程款拖欠纠纷插图1
沙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施工现场

公开资料显示,三明公司和尤溪公司,均属于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在三明市和尤溪县的分支机构,是福建水利投资集团旗下企业。此次拖欠工程款事件,不仅对水华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了严重影响,也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害。

在政策法规方面,为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 号),该批复自 2024 年 8 月 27 日起施行。此批复明确规定,若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但大型企业未积极促成第三方付款或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且该条款实质影响中小企业款项收取、损害其权益的,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无效。这为水华公司此类中小企业在遭遇不合理付款条款阻碍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维权依据,旨在确保工程款支付链条的顺畅,保障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取应得款项,进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后续环节。

福建省也在2023年3月出台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旨在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保障施工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权益。该办法要求建设单位需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若建设单位出现拖欠工程款情况,施工企业可依据担保机制获取相应款项,有效降低了施工企业的收款风险,增强了建筑市场的资金保障稳定性。

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涉工程款拖欠纠纷插图2
沙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施工现场

工程款拖欠一直是建筑行业的顽疾,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损害众多利益相关方权益。从这一事件来看,水华公司面临的困境并非个例,它反映出在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推进过程中,部分企业对合同履约的轻视以及资金管理的不规范。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虽在不断完善,如上述最高院批复从付款条款有效性角度为中小企业 “撑腰”,福建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构建保障网,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诸多阻碍。相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政策法规不是 “纸上谈兵”。

对于拖欠方,除了依法依规限制其高消费等措施外,还应建立更严格的信用惩戒机制,提高其违约成本。只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促进建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关文章